Dissertation/ Thesis

生技醫藥產業研究工具專利之實驗免責的探討

التفاصيل البيبلوغرافية
العنوان: 生技醫藥產業研究工具專利之實驗免責的探討
المؤلفون: 陳淑君, Chen, Shu-chun
المساهمون: 劉江彬 孫遠釗
سنة النشر: 2008
المجموعة: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 (NCCUIR)
مصطلحات موضوعية: 專利法, 生技醫藥產業, 研究工具專利, 實驗免責, Patent Law, Medical Industry, Research tool patent, Experimental use exception
الوصف: 碩士 ; 國立政治大學 ; 科技管理研究所 ; 92359032 ; 制定專利法的本意,不僅是給予發明人在一定期限內擁有一定限度的獨占權,以鼓勵發明人揭露新穎發明,亦在於提升科技發展、提高經濟成長,使社會大眾可從既有發明中再進行卓越科技研發,以節省社會研發成本。專利法賦予專利權人禁止任何未經授權之他人製造、使用、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以及為上述目的進口該專利權技術之排他權利。但為達促進產業進步的目的,各國專利法並增列研究、實驗的免責條款(experimental use exception)來平衡專利權人及社會大眾的利益。研究實驗免責的前提必須對專利權人權益造成微量或是最低限度的干擾(de minimums),即是希望對專利權人的權益造成最小傷害,同時又可以達到促進產業發展及鼓勵更多研發工作進行的目的。 我們將實驗免責條款分為二類,一種是純為好奇心,僅針對專利技術內容作實驗,研究如何改善該發明,此為狹義的實驗免責;第二種則是應用於醫藥產業,此類實驗並非改善發明內容,而是重覆實施其發明,再進行其他研究及實驗,可視為廣義的實驗免責,此即美國在1984年修正Hatch-Waxman法案之醫藥產業的實驗免責條款,只要是為提交FDA之相關實驗資料時,則可主張實驗免責,目的為使已享受二十年專利期之發明儘快成為公共財,以供大眾利用。 研究工具專利的實施方法即作為研究及實驗目的,醫藥產業上可以是生物材料,亦可以是篩選新藥方法。由於具有研究及實驗的特性,若在研究實驗免責條款下,非專利權人企圖以研究實驗免責方式來規避其侵權行為時,專利權人行使權利時,則可能遭遇不少困難。若研究工具專利又被主張為提交FDA相關資料之實驗免責時,此行為對於專利權人權益並非造成微量或是最低限度的損失,發明人未因該專利而獲益,又無法實施專利權,則會降低申請專利的意願。 專利權的效力,應給予專利權人較大權利使發明人願意揭露技術、促進社會科技進步,抑或是應給予較大實驗免責範圍,使研發機構不會受到專利權限制而阻礙社會科技發展的動力,此二種考量方向,如同位於天平的兩端,呈現兩難局面。目前法院實務案例則以執行研究工具專利會落入藥物開發之實驗免責規範為主要認定,但筆者認為應就實施研究工具專利的行為、內容、目的作一探討及了解,並顧及公平性,才是評估研究工具專利是否適用實驗免責條款之依據。 因此,專利權人應如何管理或應用其研究工具專利,並可真正執行專利權而不至落入實驗免責條款? 可由數個方向進行:一、產品形式保護研究工具專利:將研究工具的執行方式以產品形式包覆,以銷售產品的方式跳脫實驗免責之框架,未必需要經由專利授權的方式來取得利益;二、進行全球化佈局:於申請研究工具專利之前,分析其發明深度及可能競爭對手,並在可能進行製造、使用、行銷、及進口相關於此發明技術之國家申請專利,以未來如何執行及如何獲利作為考量全球佈局之策略;三、成立契約研發中心(contrast research organization,CRO):當研究工具專利在執行專利權有困難,不易跳脫實驗免責範圍,則可使用營業秘密 (Trade Secret) 方式保護其發明,不以公開技術方式,而是應用研究工具成為新藥篩選中心,提供研發服務;四、授權國家單位:即是採用類似NIH之OTT模式,將研究工具專利權直接授權給政府,由政府支出其授權金並可擴展至更多研發機構。 至於非專利權人,如一般之研發機構,應如何利用研究工具專利,且不落入專利侵權的疑慮? 除了取得專利授權外,亦可採用:一、從已授權國家單位取得技術:即如同NIH之OTT模式,由已取得研究工具專利授權之政府單位進行非專屬授權,該發明具較合理之授權金,並可被更多研發機構善加利用;二、落入實驗免責範疇:針對研究工具專利之實質發明內容進行改良及應用,再利用其方式以進行其新藥研發實驗,則可適用於實驗免責的規定;三、交互授權(Cross-license):使用研究工具專利之研發機構與原本專利權人合作,經由交互授權方式成為合作伙伴,則可達到雙贏;四、成立開放社群,共同分享技術:如多數國家成立之GenBank,或BIOS (Biological Innovation for Open Society)社群之概念,收集對人類具有重大意義之研究工具,如基因序列等,以開放原始碼(Open source)之社群相互分享,使後續研發工作更加快速及順暢。 除了上述方法外,專利法可仿照著作權法,增定合理使用(fair use)之相關規定,亦即除了試驗例外、第三人繼續使用權、私人領域內之非營利性使用外,賦予第三人一般而全面性的專利權合理使用範圍,或以自願性參與集體授權機制(voluntary collective rights ...
نوع الوثيقة: thesis
اللغة: unknown
Relation: G0923590322;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94708; 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94708/1/index.html
الاتاحة: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9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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رقم الانضمام: edsbas.18F821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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