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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sertation/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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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sertation/ Thesis

    المؤلفون: 彭家, Peng, Chia-Yang

    المساهمون: 葉啓洲, Yeh, Chi-Chou

    وصف الملف: 1903371 bytes; application/pdf

    Relation: 一、 中文部分\n(一)專書(以作者姓氏筆畫順序排列)\n1. 王澤鑑,民法總則,自版,2020年9月五版。\n2. 王澤鑑,債法原理:基本理論債之發生、契約、無因管理,自版,2021年3月四版。\n3. 江朝國,保險法論文集(二),瑞興, 1997年3月初版。\n4. 江朝國,保險法基礎理論,瑞興,2009年4月一版。\n5. 江朝國,保險法逐條釋義:第四卷人身保險,元照,2015年9月。\n6. 江朝國,保險法逐條釋義:第二卷保險契約,元照,2015年11月二版。\n7. 汪信君、廖世昌,保險法理論與實務,元照,2022年10月五版。\n8. 吳鴻章,保險契約告知義務制度之研究,臺灣商務,1974年初版。\n9. 林勳發,保險契約效力論,自版,1996年3月初版。\n10. 林群弼,保險法論,三民,2011年1月修訂三版。\n11. 施文森,保險法判決之研究(下冊),三民,1983年\n12. 施文森,保險法總論,自版,1990年九版。\n13. 姜世明,新民事證據法論,新學林,2009年11月三版。\n14. 桂裕,保險法,三民,1992年12月增訂五版\n15. 梁宇賢,保險法新論,瑞興,2012年3月。\n16. 葉啓洲,保險法專題研究(一),元照,2007年5月。\n17. 葉啓洲,保險法,元照,2021年3月七版。\n18. 鄭玉波,保險法論,三民,2019年2月一版。\n19. 劉宗榮,保險法:保險契約法暨保險業法,三民,2021年1月五版。\n20. 駱永,民事舉證責任論,臺灣商務,2003年4月。\n(二)期刊論文(以作者姓氏筆畫順序排列)\n1. 李欽賢,論保險法上告知義務違反與民法上錯誤詐欺之關係,月旦法學雜誌,第41期,頁76-82,1998年10月。\n2. 江朝國,論保險法上違反告知義務之解除權與民法上因詐欺所生之撤銷權之關係,軍法專刊,第45卷第8期,頁17-30,1999年8月。\n3. 江朝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據實說明告知義務之探討——以第六十四條第三項除斥期間為中心,法令月刊,第51卷第10期,頁431-446,2000年10月。\n4. 江朝國,追溯保險與說明義務之互動,臺灣法學雜誌,第200期,頁159-163,2012年5月。\n5. 江朝國,論保前疾病與追溯保險之關係,台灣法學雜誌,第252期,頁133-139,2014年7月。\n6. 江朝國,據實說明義務之主觀要件,月旦法學教室,第162期,頁21-23,2016年4月。\n7. 江朝國,主附約、據實說明義務與因果關係抗辯-評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17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50期,頁31-37,2016年8月。\n8. 吳明軒,關於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之適用,法令月刊,第49卷第2期,頁8-11,1998年2月。\n9. 汪信君,告知義務之履行、保險人意思表示瑕疵及其表意自由,月旦法學雜誌,第130期,頁187-199,2006年3月。\n10. 汪信君,保險法告知義務之義務性質與不真正義務,臺大法學論叢,第36卷第1期,頁1-54,2007年3月。\n11. 汪信君、自覺症與告知義務範圍及健康保險之保險事故,月旦法學教室,第96期,頁24-25,2010年10月。\n12. 汪信君,告知義務不實說明與保險事故間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44號,裁判時報,第48期,頁142-150,2016年6月。\n13. 林勳發,論保險法上之告知義務,商事法暨財經法論文集-王仁宏教授六十歲生日祝賀論文集,元照,頁177-214,1999年8月。\n14. 林勳發,保險法制之沿革與修正芻議(下),月旦法學雜誌,第66期,頁97-106,2000年11月。\n15. 林昭志,保險與再保險契約之告知義務人及其告知範圍,月旦法學教室,第133期,頁57-64,2013年11月。\n16. 張冠群,要保人因過失遺漏違反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高高院102保險上5判決,臺灣法學雜誌,第242期,頁186-194,2014年2月。\n17. 徐明水,據實說明告知義務違反與保險公司業務員代填要保書之法律問題研究——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99號民事判決,萬國法律,第165期,頁25-38,2009年6月。\n18. 陳俊元,保前疾病之認定與適用問題-以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保險字第18號民事判決評釋為中心,靜宜法學,第6期,頁77-101,2017年12月。\n19. 許慧如,淺析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據實說明告知義務,萬國法律,第156期,頁2-8,2007年12月。\n20. 許慧如,論健康保險中「等待期間」之約定,萬國法律,第183期,頁6-10,2012年6月。\n21. 葉啓洲,論健康保險之保前疾病、追溯保險與被保險人之善意-相關實務見解綜合評析,科技法學評論,第6卷第2期,頁139-171,2009年10月。\n22. 葉啓洲,健康保險等待期間之效力與罹病時間之舉證責任,月旦法學教室,第93期,頁16-17,2010年7月。\n23. 葉啓洲,要保人告知義務法制之改革:消費者保護、對價平衡與最大善意原則之交錯與位移,政大法學評論,第136期,頁129-207,2014年3月。\n24. 葉啓洲,健康保險復效觀察期間條款的效力——臺中地方法院一○二年度保險字第十四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36期,頁25-35,2015年6月\n25. 葉啓洲,保險法上對價平衡原則之規範拘束力,臺大法學論叢,第49卷第1期,頁225-279,2020年3月。\n26. 鄭子薇,日本2008年新保險法告知義務新制及其檢討,東吳法律學報,第25卷第1期,頁147-195,2013年7月。\n27. 劉宗榮,論違背據實說明義務之解除權與意思表示詐欺之撤銷權-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二一一三號判例之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81期,頁65-76,2002年2月。\n28. 饒瑞正,保險法先契約據實說明義務之再建構(上)—波西米亞的狂想,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82期,頁18-31,2005年6月。\n(三)學位論文\n1. 幸鳴,個人醫療保險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政治大學保險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7月。\n\n二、 外文部分\n1. 山下友信、米山高生,保険法解說,有斐閣,2010年4月。\n2. 木下孝治,告知義務,保険法改正の論点,中西正明先生喜寿記念論文集,2009年3月。\n3. 大串淳子,解說保険法,弘文堂,2008年9月。\n4. 大森忠夫,保険法,有斐閣,1985年補訂版初版。\n5. 大森中夫,保険契約の法的構造,有斐閣,1956年。\n6. 石田滿,保険契約法の論理と現実,有斐閣,1995年7月。\n7. 坂口光男,保険契約法の基本問題,文真堂,1996年6月。\n\n三、 其他資料\n1. 立法院法制局網站: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173\n2. 立法院法律系統網站:https://lis.ly.gov.tw/lglawc/lglawkm\n3. 金管會網站:https://www.fsc.gov.tw/ch/index.jsp\n4. 保險法相關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lia-roc.org.tw\n5. 日本e-GOV法令検索網站:https://elaws.e-gov.go.jp/\n6. 德國法令檢索網站:https://dejure.org; G0108651039; 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47280; https://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147280/1/103901.pdf